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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

转发:学校本科生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细则(试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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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细则(试行)

为促进课程教学改革,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、实践能力和合作精神,营造良好校园科技文化氛围,鼓励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,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细则。

一、认定规则

1.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,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,均可根据我校本科生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。

2.完成大学生创新项目及奖励发表的论文,以大学生创新项目及奖励或学术论文认定学分,二者只能选择一个。

3.认定学分可以累加,但累加值最高不得超过5学分(SCISSCI检索论文除外)。

4.认定学分计入全校公共选修课(非人文艺术类)学分。

5.本办法认定的学分与团委认定的素质拓展学分只能二者选一,不能重复认定。

二、学分认定范围与标准

(一)各类学科竞赛

学科竞赛主要是在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举办的竞赛、行业学会或协会主办的各类竞赛中的获奖者,且必须得到学校认可。参加同一竞赛按照所获得最高奖项获得学分。集体参赛的所有学生均可获得相同的学分。

1.国家级A类竞赛,获全国一等奖记4学分、二等奖记3学分。

2.国家级B类竞赛,获全国一等奖记3学分,二等奖记2学分。

3.省部、市厅级竞赛,获一等奖记2学分,二、三等奖记1学分。

4.获国际级学科竞赛(经学校认可)奖,参照国家级执行。

5.以名次计奖的竞赛项目,获得第13名等同于一等奖;第4名至第7名等同于二等奖;第8名至第12名等同于三等奖。

6.各类学科竞赛学分值不重复累加。

7.竞赛类别见:竞赛级别认定汇总表.pdf

(二)学术论文

学术论文需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,且第一署名单位为上海电力学院。若第一作者为指导教师,则学生必须为第二作者,且第一署名单位为上海电力学院。

1.在核心期刊(以学校规定为准)或《上海电力学院学报》或“国际学术会议”上发表学术论文,记1学分。

2.论文被SCISSCIEICSSCI检索,分别记3学分、2学分。

3.SCISSCI论文外,论文学分值不累加。

(三)专利或者软件著作权

1.获得专利。若本校教师署名第一作者,学生署名必须是第二作者,且第一单位为上海电力学院。学生署名第一作者的不予以认定。

2.专利包括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专利、外观设计专利。

3.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、受理分别记3学分、1学分。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、受理分别记2学分、1学分。

4.专利学分值不累加。

5.获软件著作权。若软件著作权第一作者为本校教师,学生署名必须是第二作者,且第一单位为上海电力学院,记1学分。学生署名第一作者的不予以认定。

6.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学分值不累加。

(四)大学生创新项目及奖励

1.大学生创新项目

1)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,项目验收合格后,每个项目组成员可获2学分。

2)上海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,项目验收合格后,每个项目组成员可获1学分。

3)项目学分值不累加。

2.创新项目奖励

1)获得教育部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典型案例的项目,可再获得2学分。

2)获得上海市优秀案例的项目,可再获得1学分。

3)项目奖励学分值不累加。

(五)创业实践

创业实践主要指学生注册创办公司的实践活动。运营半年以上,但不超过一年,记2学分;运营一年以上,记3学分。创业实践活动的实际运营情况由学院认定。

(六)外语、计算机考试

1.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,非英语专业学生获60分及以上(按百分制折算),记1学分。

2.外语专业全国高等学校专业八级考试,获60分及以上(按百分制折算),记1学分。

3.外语学分值不累加。

4.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或上海市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,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获二级及以上证书,记1学分。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,学生获中级及以上证书,记1学分。

5.计算机学分值不累加。

6.外语和计算机学分值不累加。

三、学分认定程序

1.学分认定时间为每年4月份,教务处在此之前根据学分认定内容的类型设置相关代码,供学分认定使用。学生通过教学管理系统网下载“本科生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申请表”,填写完毕后,申请者将佐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一起交所在学院,截止日期为申请认定当年的430

2.学院根据学生提供的佐证材料,认真审核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,无异议后录入教学管理系统。

3.学生通过教学管理系统,可以对学分的认定结果进行查询。

4.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、认定结果及打分依据等资料等同于学生考试试卷,并按照试卷的相关管理规定由学院留存入档。对于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,一经查实,以考试违纪论处。

四、其它

1.本细则尚未涉及到的其它创新创业实践活动,若符合本办法精神,由学生申请,学院审核,教务处确认后,进行学分认定。

2.本细则自201491开始实施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教务处

20149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