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05年9月制订)
实习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,巩固和拓宽所学理论知识,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,增长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。
第一条 院(系)职责
1、各院(系)按教学计划中培养目标编制实习计划(包括实习的目的、内容和要求),经院(系)审核批准后,于实习前发给实习师生,并报教务处备案。
2、各院(系)应严格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实习安排进行实习,如遇特殊情况需变动者,应及时与实习接受单位联系沟通,并在实习前二周通知实践教学科。
3、实习指导教师应由教学经验丰富,对现场较熟悉,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教师担任。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按1∶15~20(学生数)的比例配备(文科类实习可根据具体情况配置)。
4、实习前应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,讲明实习目的及要求,宣布纪律,进行安全教育,并组织讨论。
5、实习结束后各院(系)做好总结工作。
第二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
1、实习前提前到现场了解和熟悉情况,根据实习大纲要求拟订实习进度计划,做好准备工作。
2、实习进行中,教师要加强指导,对学生严格要求,组织好各种教与学的活动,引导学生面向实际深入学习。
3、实习结束时要认真做好考核和总结工作。
4、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纪律或犯有其他错误时,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,对情节严重、影响极坏者,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,并向学校报告。
5、实习结束后,指导教师要认真写好《实习工作总结》,报院(系)并妥善保存。
第三条 对学生的要求
1、在实习中,学生应按实习大纲、实习进度计划的要求和规定,认真地完成实习任务,记好实习笔记,并结合自己的体会写好实习报告。
2、尊重现场技术人员的指导,虚心向他们学习,协助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,密切校企关系。
3、加强纪律性,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。
①学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,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供证明,经指导教师批准,否则按旷课处理。
②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各项规章制度。
③实习期间,违反纪律,造成后果由学生自负,并视情节轻重,给予必要纪律处分。
第四条 实习成绩的考核
1、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,提交实习报告,方能参加考核。考核方式,由院(系)自定。
2、实习成绩按优、良、中、及格、不及格五级制记分评定。
3、实习不及格者,需重修。
第五条 各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
第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